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职工在企业工作已连续十年以上 企业不同意续签他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职工在企业工作已连续十年以上 企业不同意续签他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2/12 10:34:12 阅读次数: 2927

职工在企业工作已连续十年以上 企业不同意续签他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例回放】
    汪宇(化名)原是某食品店的售货员,2001食品店改制,新成立了A食品有限公司,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新公司接受了原食品店的部分职工,职工的工龄连续计算,汪宇也转入了新成立的A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另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汪宇与A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A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与汪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汪宇则以自己在该企业工作已连续十年以上为由,要求与A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拒绝了汪宇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纠纷。经协调无果,汪宇将A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与A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延续签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汪宇的诉讼请求。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依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从事劳动法案例诉讼的姜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姜律师分析说,其实常常有人误解,认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认识忽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延续签订合同”这一前提。

    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汪宇虽然在企业连续工作了十多年,但其单方面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已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法院当然不能支持汪宇的诉讼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此条的规定,发生前述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职工调离档案没转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竞业限制”该怎样限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