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离档案没转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简介:张某于1989年到商品供应公司工作,并于1993年12月提出调出商品供应公司,但商品供应公司以对张某审计为由未批准。1994年7月11日商品供应公司同意张某调出单位,双方在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时发生争议。此后张某未将本人档案调出商品供应公司,也未再上班,商品供应公司也没有对张某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1998年12月张某再次向商品供应公司提出调出人事档案,并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品供应公司开出《工人商调函》,调张某到本单位工作。商品供应公司同意张某人事档案调出,于1999年1月将张某的人事档案调往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放。此时,张某要求商品供应公司为自己补缴1994年1月至1999年1月期间的保险费。商品供应公司认可双方在1994年7月前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张某调出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为张某补缴1994年8月至1999年1月间的社会保险费。故张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确认自己1994年8月至1999年1月间与商品供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确认张某1994年8月至1999年1月间与商品供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商品供应公司在1994年7月同意张某调出后,由于双方在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过程中出现争议,张某未能办理完毕人事档案调出手续,且未再上班。此时,商品供应公司作为管理者,有权对张某的行为实施相应管理,但商品供应公司放弃履行管理职责,未主动采取管理措施致使张某的人事档案滞留多年是产生本次争议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张某人事档案调出前的相应法律责任,仲裁委对张某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管理权既是企业的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职工的行为进行管理。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矛盾一定要及时化解,而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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