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试用期还受法律限制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例回放】小张2006年7月大学毕业,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年。8个月后,即2007年3月,由于小张两个月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不服,到仲裁申诉,仲裁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是否由双方随意约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协商补充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因此,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约定试用期。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因此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单位与之约定了一年的试用期,这是无效条款。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以小张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还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