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职工患“抑郁症”提出解除合同算违约吗?~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职工患“抑郁症”提出解除合同算违约吗?~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2/19 12:09:31 阅读次数: 1594

职工患“抑郁症”提出解除合同算违约吗?~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案情回放

   申诉人何某称,2002年3月他与A公司签订劳动及承包合同,承包夏利(双班),承包期至该车强制报废期满为止,并交付A公司车辆保证金三万元。2004年10月15日何某失踪,同年11月15日在亲属久未居住的房屋内找到了他,当时其身体状况较差,已两日未进食。经家人询问后得知,他因生活压力大,份钱又老拉不够,并与妻子生气,才离家出走。2004年12月31日承包车辆报废。2005年2月下旬,何某再次与A 公司签订劳动及运营合同,承包富康车(单班)。2005年3月5日何某连人带车失踪。经报案2005年4月中旬平谷区分局找到了出租车,但未找到何某,将车发还给了A公司。2005年4月30日,何某在亲属久未有人居住的家中储物柜中被发现,其身体及精神极差,见人后企图自杀被制止。5月中旬,何某的家人携带相关证明与A公司协商,希望解除劳动及运营合同,并退还车辆安全保证金,但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1、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及运营合同;2、返还车辆保证金3万元;3、支付2005年3月至6月期间病假工资2180元;4、补缴纳2002年以来的社会保险金或将该保险金额返还个人。

    A公司辩称,何某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运营合同,属违约在先,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不同意退还保证金。病假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公司一直给何某缴纳保险。不同意增加保证金利息。同意申诉请求第一项,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002年3月何某到A公司任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2月23日双方签订2005年2月23日至2006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何某在A公司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何某申诉中称A公司收取车辆保证金3万元 A公司否认收取 申诉人也未提交收取证据加以证实。申诉人何某提交的证据中证实, 何某2005年5月9日在北京市平谷区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专用报告》检查结果为:心理状态中度异常,建议找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检查和治疗。同时,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中心卫生院(精神科)2005年6月21日《诊断书》载明:“抑郁状态”,建议按时服药定期复查,必要时住院治疗;8月21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中心卫生院(精神科)《诊断书》载明:何某曾于2005年5月9日至现在坚持我院门诊治疗,诊断“抑郁症”。

    仲裁委认为:有关医院《精神卫生专用报告》、《诊断书》证实何某自2005年5月9日患病。其患病期间应享受劳动保险待遇,A公司应支付何某2005年5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何某被有关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根据其健康状况不再适合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何某请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予准许。何某关于支付2005年3月至5月8日病假工资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何某要求解除运营合同、退还车辆保证金、缴纳社会保险均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二)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 条的规定裁决:何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之日起5日支付何某2005年5月9日至6月30日病假工资572.25元,驳回何某其他申诉请求。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上一篇: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医疗补助费为什么领不到?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除名决定未送达职工有效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