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当心承担违约责任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2006年已渐行渐远,2007年春节的脚步愈走愈近。身在职场,大家已经或即将对2006年的工作做细致的总结,目标考核奖很快也会拿到手,于是不少人开始在心中打起“小九九”:2007年是继续为原企业效力?还是换家企业,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掀开新的一页?如果想“跳槽”,有一点想必得关注一下:按照相关规定,自己离职的程序对不对?是不是违约了? 王雨于2004年6月到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4年9月18日至2009年9月18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 王雨在公司工作至2005年11月10日后离职,又于2005年12月15日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以“在某问题处理上,我伤透了心,无法让我再开展业务”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该电子有限公司认为王雨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属违约行为,故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雨: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违约将付出代价
王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该合同签有王雨的名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其内容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王雨于2005年11月10日在未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离职,并在2005年12月10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属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有说法
仲裁委指出,王雨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100000元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王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即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工资总额29463元,因此王雨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29463元。
提醒劳动者: 不要给职业生涯 留下失信记录
在采访中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深入分析违约金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因可以看出,就用人单位而言,部分用人单位没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缺乏满意度的情况越发普遍;就劳动者而言,个别劳动者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得解决户口等个人利益进入用人单位,在达成目的后不辞而别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此,该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首先应依法办事,从而尽量减少劳动者因对公司不满而发生违约的事件;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应以诚信为本,不要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失信的记录。
相关政策链接: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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