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员工休病假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工资? 2003年7月,时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李某进入济南市历下区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也为全体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也一直很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3月,李某因换上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李某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七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安南律师(联系电话:13506405345)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责令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历下区劳动仲裁委接受案件后审查,裁决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责令支付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消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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