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3/2/22 15:02:05 阅读次数: 1733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

    刘某在济南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6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由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06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到账什么时候支付提成。如付款是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刘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公司称,对刘某在20065月、6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刘某提出的应提成数也无意义,但公司以《销售员补充合同》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员应当将当月所发生业务的款项收齐并结清,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个人的提成。公司认为刘某所做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到账,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另外,刘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需前往追讨应收账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刘某认为,既然公司认可该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当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的销售提成,现在是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随意不能以不是公司员工为由一句话就把该笔费用抹掉。


上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依据规章制度调薪与劳动合同的变更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员工休病假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工资?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