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销售人员款到提成制度是否有效? 刘某在济南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由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到账什么时候支付提成。如付款是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刘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公司称,对刘某在2006年5月、6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刘某提出的应提成数也无意义,但公司以《销售员补充合同》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员应当将当月所发生业务的款项收齐并结清,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个人的提成。公司认为刘某所做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到账,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另外,刘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需前往追讨应收账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刘某认为,既然公司认可该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当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的销售提成,现在是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随意不能以不是公司员工为由一句话就把该笔费用抹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