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不生效
章某是上海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装配流水线上的一名操作工,2010年2月底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公司宣布停工停产,章某便休息在家。3月14日,公司电话通知章某第二天回公司调试机器,并利用现有设备和模具进行试验直至试生产。3月15日,章某回公司调试机器的时候和部门主管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擅自离开了公司,在之后的几天内,章某未在公司楼面,公司于章某也未有任何联系。4月6日,公司在公告栏里张贴了公司决定基于章某除名处分的通告,理由是 “员工章某由于连续旷工十五天,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举证公示《员工手册》中规定“连续旷工15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
章某不服,认为公司举证的《员工手册》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这份《员工手册》,自己也从来没有签收过《员工手册》,后章某委托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能依据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裁决撤销该除名处分决定。来源: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