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济南劳动律师解答:女职工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企业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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