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在没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
济南劳动律师李安南解答:理论上,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护的义务,劳动者这一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老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劳动者一方应当忠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劳动者应尽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害,反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其次,劳动者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要明确的是,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劳动者均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用热单位的商业秘密可因多种渠道而被泄密,如技术开发、委托加工、授权、买卖、代理等。
因而,虽然公司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劳动者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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