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和管理
不能胜任工作和实质都是员工不能满足业务上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员工可观赏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能胜任工作的性质是一种客观情况,故法律要求给予改善机会即培训或调整岗位,不能改善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济南劳动律师李安南律师处理员工应该识别员工主观上的过失,如果并非员工主观原因,此事一般为过失;如果员工客观上因为能力
知识和技能等方面不能充分满足工作的需要,即使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当然,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的认定都需要与业绩目标相联系,不能胜任工作判定的前提是存在工作要求和指标,失职判定的前提是存在任职岗位的工作职责。所以,包括岗位职责在内的工作业绩目标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www.lzjf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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