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解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如果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岗位的任务标准,考核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可以参照同工种或者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作为标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济南劳动律师如公司做出的考核结果并不是给予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仅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团队精神、沟通能力不足”等定性描述,则主观性较大,且并没有采用定量的考核标准,不能据此就认定员工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所以该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结果是不合理的。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www.lzjf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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