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员工在自己QQ空间评论行政经理"鸡巴毛""吃屎",公司能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员工在自己QQ空间评论行政经理"鸡巴毛""吃屎",公司能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7/10/20 10:19:48 阅读次数: 1584

王耀荣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东方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工作。


2015年7月,公司行政部经理庞小云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通知:

通知

各部门同事:夏天天气炎热,公司所有人员穿衣打扮都请做到与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的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着无袖上衣、短裤、超膝盖以上的短裙……


王耀荣在自己的QQ空间引用上述通知,在通知后发表如下评论:


都尼玛快饿死了,还整这些没用的,你们闲的吗?可怎么形容你们呢!真是无语,收破烂,查水表,你们一个顶好几十个,你们要是有能力,把这个心眼用在给公司创造点业绩,帮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尽快拜托现在公司的处境,那你真是算是有能力胜任你的职位,要不然,什么总监,什么运行,是个喘气的娘们儿都会做,要你干鸡巴啥!你给公司省水省电,我们没意见,穿鸡巴正装,给你看啊!你懂个鸡巴毛啊!那头轻那头重尼玛都不知道,吃屎的家伙!。


2015年7月17日,庞小云给公司领导发送标题为“分享两幅截图”邮件,内容载明:

各位领导、确实很抱歉,我今天情绪有点激动,这样难听的话很久没有亲眼看见了。行政部琐碎的事情确实很多,没有办法让每一个都满意……在这里我也表个态,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下次不被骂的这么惨烈!只是特别遗憾,把郭姐也连累了。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遂作出《关于王耀荣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内容为:


关于王耀荣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

生产部员工王耀荣于2015年7月17日在行政部重申着装规范通知后,进行侮辱性谩骂,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的道德风貌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对王耀荣相关违纪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生产部员工王耀荣不服从管理,对运营监督办公室主任及行政部经理有人身攻击、侮辱情节,予以无补偿辞退。……


上述评论截图、邮件、处理通报,公司均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王耀荣不服,认为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言论,没有明确指向公司,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济南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公司则主张因王耀荣发布不当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其解除济南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


案件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2.2.2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领导的指令要坚决服从,当认为其指令不妥时,可以向领导提出异议,当领导坚持原指令时,则必须服从……;2.2.9……员工之间亦应友好礼让;2.3.1员工在上岗时必须穿着符合公司着装要求、与其工作环境相协调的服装。……”。


员工手册V4.0培训考核试卷、培训签到表,均有王耀荣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王耀荣在其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侮辱和攻击性。


尽管其认为该言论系个人恩怨,并非针对公司,且系其言论自由,但是其内容和措辞显然既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又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公司管理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王耀荣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一审判决后,王耀荣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王耀荣仅仅在自己的QQ空间上基于某个时间某个地点某种心情发表某种见解,是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属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第二,王耀荣并未将其发表的言论扩散出去,也没有指向公司,更没有作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反倒是公司行政庞小云私自传播言论,导致王耀荣被公司辞退。


【二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耀荣确曾在其个人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发表过相关言论,并含有侮辱、谩骂等词语。


QQ空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王耀荣的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不仅言语攻击其他员工,还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产生了不良影响,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王耀荣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京01民终4248号


上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说说加班的事
下一篇: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果发现怀孕,还能否回公司继续上班?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