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
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姚**与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就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补充质证意见,望贵委采纳:
一、关于入职简历
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属于打印件,且来源不清。即使该简历上有“人事工作”描述,从形式上看,也仅是对之前工作经历的描述,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包括人事工作,达不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二、关于任命书
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出具过任何任命文件,且该任命书并未有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对申请人生效,因此证明不了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而且,被申请人亦没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职位包括人事管理。
三、关于新工作伙伴信息表
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就是运营总监,转正后工资为11000元。但是证明不了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包括人事工作。
四、关于15份其他员工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被申请人与其他员工签订济南劳动合同律师与否,改变不了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签订过合同,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合同被申请人拿走。
五、关于损失成本表、损失样图
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为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没有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人不生效。
六、关于辞职申请书
该证据上申请人的签字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毕竟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是确实存在的,申请人考虑到还有拖欠的工资等未能及时支付,所以只能以“辞职申请书”中的理由,作出违心陈述。
基于此,申请人认为,该申请书并不能改变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存在,该申请书不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七、关于聊天记录
因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原件,因此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
但是,根据微信内容可以清晰看出,被申请人是以同意该结果就三天内返还王京龙15万元股金、8至9月3万余元的工资作为条件,对王京龙而言,明显属于威胁,因此王京龙趋利避害,认可公司处罚结果。但是,并不能推定该处罚结果同样适用于申请人。
八、关于文件办理笺
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并没有申请人签字,对申请人不生效。而且,其中载明的内容,并不能证明损失存在,且无法证明系申请人导致。其中载明的也仅仅是申请人承担9669.72元,但被申请人答辩所称却要求申请人承担37179.3元,明显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赔偿责任而故意栽张陷害。
以上质证意见,望贵委采纳。
此致
代理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