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10#楼****。
被申请人一: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罗尔·杰瑟斯·阿科斯达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济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150号中信广场716室
法定代表人:倪瀛 职务:总经理
仲裁事项:
1、撤销《岗位调整通知书》,并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仲裁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自2000年1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济南地区销售经理职位。期间由被申请人二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但2015年3月1日,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单方违法变更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将申请人地区销售经理的职位单方变更为销售代表。
以上,被申请人的调岗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申请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委,望贵委判如所请!
此致
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安南律师(电话:13506405345),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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