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郝*红,女,19**年12月**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101号。
被申请人:济南泰福金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宫刚 职务:总经理
变更、增加请求事项为: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131.02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65.01元;
3、裁决被申请人2010年6月至2015年9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28246.68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6月至2015年9月带薪年休假工资7846.3元 。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由贵委立案受理,鉴于申请人自己立案之时仲裁请求表述不明确,且存在遗漏合法诉求的情况,现经委托代理律师提示,特申请对原仲裁请求予以变更、增加。望贵仲裁委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李安南律师(电话:13506405345),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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