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尹**,男,1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号**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济南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楼1-2716室
法定代表人:侯克商 职务:总经理
申请仲裁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的工资1000元;
3、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服装押金500元;
4、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827.2元;
5、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休息日加班费50756.4元。
6、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53462.97元;
7、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带薪年休假工资4137.75元;
8、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9月24日至以上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火车列车炊事员工作。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自工作以来,申请人一直勤勤恳恳,但被申请人始终未给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并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申请人自工作以来加班情况严重,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能够证明申请人加班事实的证据如乘务报告均由被申请人保管,请仲裁委强令被申请人提供),也未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被申请人还违规收取申请人服装押金500元。
为此,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离职。但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6月份工资未予发放。
综上,被申请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委,望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