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事由
之补充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现针对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事发经过
被鉴定人吕安静,于2016年11月26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因自身疾病原因突发晕厥,摔倒在地,后120急救中心将其送往济南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科,经头部CT和腰椎X光两项检查,结果为:晕厥原因,头皮挫伤,软组织伤(无出血现象)。留院观察,打吊瓶,当晚八时许吊瓶结束,伤者与我单位陪护人员各自回家,第二天上午打吊瓶十一点半左右结束回家。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医生建议无需继续留院观察,伤者拿了些药出院回家。从11月26日至11月28日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共计约一千元左右。此后吕安静同志没有提出过任何治疗和复查要求。其病情经过本次诊断即已明确,并未有其他病症,具体详见本次病例。
二、被鉴定人的伤情不属于工伤
2016年11月26日,被鉴定人吕安静受伤原因为突发晕厥,系属自身疾病导致,与工作并无任何关联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对此,申请人现已依法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诉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同时,申请人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以《工伤认定书》是否成立作为依据,现《工伤认定书》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因此,申请人认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应当中止,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后,再恢复酌情进行处理。
三、济劳鉴【2017】0703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情形
1、腰椎间盘突出是退行性病变,外伤导致罕见,如果外伤导致,会伴有腰椎新鲜骨折,没有影像学资料支持,不成立;
依据2016年11月26日—11月28日的病例及CT、X光片显示,被鉴定人并无腰椎间盘突出的病症,如有,依据现医疗水平,当时即可发现。
2、我单位对2016年11月28日之后所做任何检查,单位不知情且对其结果不认可。
2016年11月28日,被鉴定人经医院诊治并未诊断出其腰椎间盘突出的病症。因此,现被鉴定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病例材料上显示的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并非2016年11月26日所致,被鉴定人存在出院后因其他原因导致现有病症的可能性。
贵委应对被鉴定人2016年11月28日出院时的病症与现有病症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鉴定,而不应在不审查上述原因的情况下,直接依据现有病情,做出鉴定结论。
3、患者可否提供当时受伤软组织挫伤所导致瘀血红肿图片,如不能,不排除捏造事实;
4、被鉴定人在受伤后,医院要求留院观察,但经各项检查,其身体并无障碍,每日打针后,即离院回家,被鉴定人行动自如,并未有腰椎间盘突出应有的病症与状态,鉴定和病历完全按照患者主诉书写,没有客观辅助检查支持,带有主观性,存在夸大的行为,不能作为定伤标准;
5、吕安静同志现年55岁,此前有腰痛史。
综上,我单位请求省鉴定委员会的领导和鉴定专家,科学求实对吕安静同志的伤残情况重新鉴定。
此致
申请人:济南鑫正轻工机械厂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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