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任*,女,19**年*月10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县**镇沙坪村*组,身份证号:51012919*******4。联系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济南靓姿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汽车厂东路1号碧水尚景9号楼2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
申请仲裁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7月-8月工资8690元;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扣发的工资3200元;
3、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扣押的工资4368元;
4、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入职押金2000元;
5、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6、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从事培训销售工作,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自工作以来,申请人一直勤勤恳恳,为公司的业务开拓付出了诸多努力,但被申请人自始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4年8月16日以上述原因,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依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为申请人结清工资,并且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始终未予以明确答复。
为此,特诉至贵委,望贵委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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