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补充意见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单位与吕安静劳动能力重新鉴定事宜,于2017年9月22日经山东省立三院面检,现针对面检过程中的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1、检查过程违反《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十四条“专家组听取被鉴定人的陈述,现场查阅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可以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和临床检查。”的规定,未要求吕安静未提供2016年11月26日的病例材料。如此会导致吕安静现有病症与自身摔倒所导致的病症是否一致判断无依据。
2、依据2016年11月26日—11月28日的病例及CT、X光片显示,被鉴定人并无腰椎间盘突出的病症,如有,依据现医疗水平,当时即可发现。另外,腰椎间盘突出是退行性病变,外伤导致罕见,如果外伤导致,会伴有腰椎新鲜骨折,没有影像学资料支持,不成立。
综上,贵委应当区分现有病症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是否与2016年11月26日诊疗结束病症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仅因吕安静现在身体出现了某种病症,就概括推断属于2016年11月26日摔伤所致。
比如,员工工伤时的诊断结果是胳膊骨折,但中间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该胳膊截肢,待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专家能把截肢的后果归结为工伤原因所致?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本案就是如此。
鉴于此,我单位要求贵委为了区分上述情况,应当对现有病症是否属于旧伤、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及与2016年11月26日诊疗病症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并进行鉴定,以还原真实案情,体现公平正义。
此致
申请人:济南鑫正轻工机械厂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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