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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目 录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备注
1
关于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被告未同原告协商一致单方调岗的情况下,原告一直持续在原工作地点工作至2017年9月4日,被告以不服从分配、累计旷工15天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实不成立,程序违法,且以从未向申请人告知且未经民主决议程序指定的规章制度作为解除依据,不合法。
2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证明离职前申请人工资发放情况
3
16.5、17.1、17.4的工资支付单
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架构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其上记载有加班情况,鉴于该证据均由被告保管,应由被告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4
16.1-17.7月的考勤表
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情况,被告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原始材料,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5
工作证明
证明17.8月至9.5,申请人一直在从事本职工作,并不存在解除通知所称累计旷工15天的事实。同时,成本信息系统、财务信息平台原告均有单独登录账号,但离职后被告恶意将该账号关闭,导致原告无法登陆,被告有义务恢复并提供原始信息,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6
成本信息系统
7
财务信息平台
8
转账凭证
9
QQ聊天截图
10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铁十济人【2009】36、中铁十一人【2017】94)
证明该规定中,被告赋予了原告休探亲假的权利,但被告为安排原告休息,应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原告的诉求也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1
关于公布实施《济铁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十济财【2010】61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档案及重要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证明上述文件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15年,因此被告应当提供由其保管作为工资计算依据的考勤表、工资支付单等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