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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邵和平与济南济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6/4/14 12:15:45 阅读次数: 201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申字第13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和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济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邵和平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济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发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和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邵和平工作性质为值班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发物业提交意见称:邵和平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邵和平主张加班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邵和平的再审申请书中列明的“申请事由二”明显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和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济发物业是否应当支付邵和平20078月至201195日期间的加班费。邵和平于20078月到济发物业处工作。2009818日,济发物业与山东轻工业学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101日至2011930日。物业服务范围包含邵和平担任管理员的5号学生公寓。合同到期后,双方对济发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范围进行了调整,5号学生公寓改由其他物业公司提供服务,邵和平仍为5号学生公寓的管理员。201181日邵和平因工作调整向济发物业提交辞呈。济发物业最后一次向邵和平支付工资的时间为2011915日。邵和平主张其被济发物业安排到山东轻工业学院长清校区担任5号公寓楼管理员期间,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济发物业应支付其加班费。因邵和平的工作岗位为学生公寓管理员,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采取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倒班制度,没有实际生产任务,工作强度较小且一般可以休息,原审法院对其工作性质认定为值班,对其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现邵和平主张其8小时之外工作系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邵和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和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刘 欣

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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