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申字第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和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济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邵和平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济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发物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和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邵和平工作性质为值班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济发物业提交意见称:邵和平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邵和平主张加班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邵和平的再审申请书中列明的“申请事由二”明显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和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济发物业是否应当支付邵和平2007年8月至2011年9月5日期间的加班费。邵和平于2007年8月到济发物业处工作。2009年8月18日,济发物业与山东轻工业学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物业服务范围包含邵和平担任管理员的5号学生公寓。合同到期后,双方对济发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范围进行了调整,5号学生公寓改由其他物业公司提供服务,邵和平仍为5号学生公寓的管理员。2011年8月1日邵和平因工作调整向济发物业提交辞呈。济发物业最后一次向邵和平支付工资的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邵和平主张其被济发物业安排到山东轻工业学院长清校区担任5号公寓楼管理员期间,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济发物业应支付其加班费。因邵和平的工作岗位为学生公寓管理员,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采取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倒班制度,没有实际生产任务,工作强度较小且一般可以休息,原审法院对其工作性质认定为值班,对其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现邵和平主张其8小时之外工作系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邵和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和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刘 欣
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