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试用期可以支付半薪工资并不用支付社会保险费吗?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济南高新区某台资公司,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个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同事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过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无法通过试用期考核,在解除劳动并不负补交社会保险的义务。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贡献。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此制度实施了五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2010年2月1日,制造部新员工小李因为通过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80%的薪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三个月使用权社会保险,而后,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李的请求。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