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付一次性养老补贴对吗?~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案件回放
李某于1964年12月到某药材公司工作,2001年与该药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李某担任经营管理岗位(运营稽核部顾问),系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005年6月15日该药材公司发出《关于建立退休人员过渡性企业补贴的通知》: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公司为退休人员建立过渡性企业补贴,待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一次性发放养老补贴的方式解决企业过渡时期遗留问题。按通知规定,李某可享受一次性企业补贴7.68万元。但因同年12月6日,该公司又发出了《关于对<关于建立退休人员过渡性企业补贴的通知>补充修订的通知》,明确员工只能选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支付一次性企业补贴中的一种,李某选择了补缴社会保险费。2005年12月8日公司为李某补缴了1992年10月至1999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4413.75元。2005年12月李某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于2006年1月13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李某退休费2662.55元。李某退休后该药材公司未付其一次性企业补贴,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李某认为:药材公司对已退休职工一直按月发给800元以上不等的企业补贴。2005年6月15日公司以2004年薪酬制度改革为由,在药材人2005147号文件中对薪酬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职工,把按月领取改为一次性领取。2005年9月15日,公司人事部宣布本人正式退休,之后拒不支付文件中应该给予本人的企业补贴。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仲裁委裁定该药材公司按照2005147号文件中确定的发放标准将补贴发放给本人。
药材公司认为我单位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养老保险缴纳不规范问题,于2005年6月15日下发了《关于退休人员过渡性企业补贴》的通知,对历史遗留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了企业补贴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之处。公司又于2005年12月6日下发了补充修订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补贴用于解决“未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目的,同时也明确了员工只能选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享受企业一次性补贴中的一种,李某选择了补缴养老保险,因此李某不应再享受企业补贴。公司制订的企业职工补贴系企业行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范畴,请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请求。
■案件评析
李某的申诉事由,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二条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该药材公司未支付李某企业补贴,不属于企业拖欠基本养老金,其行为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李某的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建立退休人员过渡性企业补贴系企业自主行为。2005年6月15日该公司制定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退休人员过渡性企业补贴》的决定,主要内容是针对1992年10月至1999年12月间未按职工工资基数缴纳保险的,采取一次性发放企业补贴作为补偿。按照上述规定,李某2005年退休,系中层管理人员,可享受一次性企业补贴7.68万元。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该药材公司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以未按职工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采取支付一次性企业补贴的做法不妥,且在履行支付企业补贴的过程中,部分职工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2005年12月6日,该公司根据职工要求再次发出《关于对<关于建立退休人员过渡性企业补贴的通知>补充修订的通知》,明确员工可选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支付一次性企业补贴中的一种。
在李某退休前,企业按规定为其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费。李某要求药材公司再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费补贴没有法律依据。
读法:《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规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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